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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讯】认定内幕信息需破解两大难题

发布时间:2020-10-17 01:57:10 阅读: 来源:熔点仪厂家

认定内幕信息需破解两大难题

内幕交易罪是证券犯罪中的常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笔者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认定内幕交易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内幕交易罪是证券犯罪中的常见犯罪。在司法实践中,内幕交易罪的认定存在一系列疑难问题。笔者将通过分析典型案例,探讨认定内幕交易犯罪中的疑难问题。

典型案例

2012年1月,某上市公司与某建设公司就非洲某国的城市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非洲建筑项目)举行多次谈判。2月8日,双方就非洲建筑项目合同的价格、数量、付款方式、工期等主要内容达成一致意见,并于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3月1日正式签署合同。经查,非洲建筑项目合同总金额折合人民币300亿元,而该上市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亿元,因此,该合同的履行足以对该上市公司的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合同草案签订后,2月14日下午,受李某邀请,该上市公司事业部经理张某参加了一次聚会。在聚会中,张某谈到公司近况时透露,正在洽谈安哥拉的一个工程项目,金额高达300亿元。于是李某离座打电话给其朋友王某,建议他于次日全仓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第二天,王某依照该建议,买入该上市公司股票577.69万股。后王某将股票卖出,非法获利3000余万元。案发后,法院判决犯罪嫌疑人张某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

两大疑难问题待解

疑难问题之一:内幕信息形成的时间点如何认定?依照《证券法》第七十五条的规定,公司订立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的合同在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属于内幕信息。

本案中,由于该上市公司2005年度经审计的主营业务收入只有15亿元,因此,300亿元合同的履行足以对该上市公司的经营产生重要影响。因此,在投资人尚未得知该消息时,该消息属于内幕信息。但是,该消息何时属于内幕信息则成为疑难问题,即该内幕信息是2012年1月形成,还是2月8日形成,或是2月13日签署合同草案时形成,或是3月1日正式签署合同时形成?

笔者认为,在一般情况下,《证券法》第七十五条规定的内幕信息是指该信息正式形成的时间。但是,对于单位的决策人员、筹划人员、执行人员等高级管理人员来说,其决策、筹划或者执行行为往往能够影响内幕信息的形成,其掌握的这些信息一旦泄露足以影响证券交易价格。因此,上述人员决策、执行之时应认定为内幕信息形成之时,即该内幕信息是2012年1月时形成,而非3月1日正式签署合同时形成。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第二款规定:“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人员,其动议、筹划、决策或者执行初始时间,应当认定为内幕信息的形成之时。”我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规定:“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获取证券、期货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证券、期货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期货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泄露该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故犯罪嫌疑人张某2月14日在聚会中向他人透露处于敏感期的内幕信息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

疑难问题之二: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但未参与非法获利,构成泄露内幕信息罪还是内幕交易罪?笔者认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但未参与非法获利,构成内幕交易罪。原因有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内幕交易罪并非数额犯,通过内幕交易不论是否存在非法所得都不影响本罪的构成。

其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虽然实施了“泄露内幕信息”的行为,但其根本目的是教唆他人买卖股票进行内幕交易,从行为性质上来看,“泄露内幕信息”与内幕交易具有高度的牵连性,因此,其行为性质是内幕交易,而非泄露内幕信息。

再次,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建议他人买卖与内幕信息有关的股票属于我国《刑法》中规定的共同犯罪,教唆者在其教唆内容的范围内就被教唆者内幕交易的行为承担刑事责任。

综上所述,犯罪嫌疑人李某、王某构成内幕交易罪,且系共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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